山東大學“非暴力跟車闖卡刑法定性研究”團隊社會實踐成果展示
時間:2023-03-10 關注:
高速公路非暴力跟車闖卡逃費現象愈發突出,已有不少新聞報道有的車輛存在偷偷跟隨前車、趁抬桿未落時加速通過的手段逃繳通行費的情況,對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但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對于該類案件是否應當進行刑事規制,應以何種罪名進行規制等問題,仍存在激烈分歧,不利于當事人權利保護,也導致對該類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制效果不顯著。為準確探究該類行為的刑法定性,山東大學“非暴力跟車闖卡刑法定性研究”團隊在2022年寒假進行了為其三個月的全面調查研究,綜合運用文獻研究法、問卷調查法、跨學科研究法,對典型案件進行分析,提煉焦點問題,從刑法規范的角度,明確非暴力跟車逃費行為的屬性。在本次社會實踐即將接近尾聲的關鍵時刻,現將實踐成果做以下重點展示。
一、非暴力跟車闖卡行為的實踐現狀
2017年5月17日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出臺了《關于整治沖卡逃費維護收費公路運營秩序的通知》,為有效打擊沖卡逃費行為,多地司法機關針對此類行為開展了專項打擊行動。然而對于沖卡逃費行為的定性問題,司法機關在處理上的意見并不統一。有觀點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公然盜竊,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有觀點認為行為人駕車強行闖卡有暴力行為并導致高速管理方財產受損,應定性為搶奪罪;有觀點則認為該行為不構成犯罪,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這一問題涉及到罪與非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轉化型搶劫罪等諸多爭議,司法實踐中的同案不同判現象,不利于保證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權威。
二、非暴力跟車闖卡行為的理論爭議
學界存在一種觀點認為,跟車逃費行為屬于民事違約,不需要刑法評價。然而學界與實務界主流觀點都認為沖卡逃費符合犯罪的一般特征,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超出民法的調整范圍,依法應認定為犯罪,應當通過刑法予以規制,只不過在適用具體罪名時出現分歧。
關于此類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肯定說認為跟車闖卡的行為客觀上符合強拿硬要的強制力特征,侵害了高速通行秩序的社會法益,主觀上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故意,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否定說則認為該行為客觀上缺乏強拿硬要的特征,并未侵害社會秩序法益,主觀上缺乏“無事生非”流氓動機,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關于此類行為是否構成搶奪罪:肯定說集中于客觀行為具有趁人不備、公然奪取的特征,行為侵害了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屬于搶奪罪的犯罪對象,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來證成搶奪罪;否定說認為該類案件的通行費但并不滿足被害人緊密占有之要求,并不具有造成被害人傷亡之可能性,不滿足搶奪罪的構成要件。關于此類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肯定說主要從行為人騙取了被害方的有償服務的角度予以論證;否定說則認為行為人并沒有虛假行為,并未陷入錯誤認識進而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不構成詐騙罪。關于此類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主要爭議點在于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財產性利益能否作為占有的對象、逃費的行為是否符合盜竊罪實行行為所要求的“占有轉移”要素。非暴力跟車闖卡行為的刑法定性亟需理清。
三、非暴力跟車闖卡行為的刑法定性
經過文獻整理、判決整理、走訪調研,在統合理論觀點與爭議,了解實務現狀與問題的基礎上,團隊認為應當肯定“非暴力跟車闖卡行為構成盜竊罪”的觀點。
根據刑法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一,盜竊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的財物,ETC跟車逃避繳費行為侵犯了收費方的財產性利益。收費站是為收取車輛通行費而建設的交通設施,是高速公路建設方對在集資、貸款建設的高級公路上行駛車輛征收過路費的機構,ETC跟車逃費,嫌疑人應該繳納而不繳納過路費,是侵犯了高速公路管理收費方的應得財產,將原本屬于收費方的財產占為己有。
第二,盜竊罪的行為方式是和平手段。所謂和平手段是指手段不能對人身具有暴力,脅迫的性質。嫌疑人利用ETC收費桿落下比較緩慢的空檔,尾隨前車快速闖行,在他人未發現的情況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將原本屬于收費方的財產占為己有竊取的方式。其行為隱蔽,方式秘密,無暴力、脅迫性質,也未對社會環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嫌疑人上高速實際上就是與高速公路收費方形成合同關系,應交過路費而不交,其實就是賴掉債務,侵犯了收費方的財產性利益,跟前車偷逃的方式違背了收費方的意志,而且收費方事后發現,其暴力性不強,可以認為和平手段。這點也是盜竊罪和搶劫罪之間的區別,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則是手段暴力,或是脅迫行為。
第三,盜竊罪主觀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盜竊罪首先要求主觀認識到所占有的財物“數額較大”,并且主觀為故意,明知不該為而為之,ETC跟車逃避繳費行為,主觀上是故意將本屬于收費方的財產占為己有。
第四,盜竊罪的構成在數額有限制。2013年4月4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定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務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非暴力跟車逃費問題在實踐中屢見不鮮,其定性和規則問題成為司法實踐難題。本次社會實踐對跟車逃費侵害的法益、搶奪的暴力性要求、詐騙的虛假行為和認識錯誤進行分析解讀,對于非暴力跟車問題的定性以及罪名認定給予準確的回答,以求構建相對可行的司法裁判標準。準確認定跟車逃費行為罪與非罪、此罪彼罪,對實務界將本案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搶奪罪、詐騙罪的觀點進行否定,同時論證逃費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合理性,為司法機關處理相關案件時提供解決思路、判案依據和判案方向,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認定問題,保證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權威。同時,非暴力跟車問題涉及高速管理公司的財產的損失和管理秩序的擾亂,因為厘清該問題的法律定性,構建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標準,不僅有利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有效運行,而且有利于公民財產安全、社會秩序的維護。
作者:三下鄉網 來源:三下鄉網